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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人员参与税务筹划的3点建议

2019-11-06 1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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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根据涉及到的事项以及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税务筹划可以分为战略架构、商业模式、财税管理三个层面。从财务会计人员在公司中的角色定位看,可以较多的参与到公司财税管理层面的税务筹划,在提高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少交冤枉税的同时,提升核算的水平、争取成本费用扣除最大化,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降低运营税负。

一、争取成本费用扣除最大化

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扣除凭证管理原则和扣除凭证范围,财务人员应在准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最大化用好政策。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这个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相一致,共同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与诉讼活动中证据应当具有的“三性”相一致,实现了与诉讼证据的对接。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就权责发生制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实际发生”就是税务主管部门通常使用的“另有规定”。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应当结合税法关于支出的其他规定来理解,如非金融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扣除凭证除合法外,还需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扣除凭证的证明力问题。例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取得的凭证如何具有证明力呢?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妥善准备上述材料、留存备查,以证实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二、积极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内的税收优惠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诸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动漫企业等行业性税收优惠以及西部大开发、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节税效果十分明显,会计人员可以在申请上述优惠资格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以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拥有高新资格对企业来说是极大利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研发费用投入不足、高新收入比例不达标、人员构成比例不达标等。其中,对于财务人员而言,研发费用的核算至关重要,《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有严格的要求,该项指标是主管机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核心指标。然而在高新申报资料中,只有近三年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此有关,上述资料在证明企业研发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企业能够进一步提供每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即通过从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等各个会计科目及每个会计科目下每项费用的具体支出时间和支出使用情况、凭证情况全面反映企业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这将有力的证实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大大扩大了加计扣除的范围和行业,简化了审批环节,会计人员可以协同研发部门等申请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高企业利润空间和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管理规范性,降低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以票控税”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应该协助公司加强内部发票凭证等规范化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会计人员也应掌握在哪些情况下无需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社保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等。会计人员应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入账的发票严格把关,即使在做账时未取得合法发票最晚也应在汇缴前取得相应发票或扣除凭证,避免被税务局调整。

必须提醒的是,税务筹划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税法的基础之上,会计人员在实施上述税务管理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查阅、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同时充分的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或者寻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帮助,通过多方配合,才能达到良好的税务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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